喪 葬 補 助 資 源 

面臨家人朋友突然過往,

需要諸多外界的協助與補助,

我們搜集了許多相關的保險

與社會福利補助資源,

除說明資料外,並提供表格下載希望能協助您。

關 於 勞 保

一、勞工保險法的保險對象

年滿15歲以上、60歲以下,由雇主或所屬團體、

機購為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。



二、哪些人可以請領勞保的保險金

1.當被保險人死亡,

其遺屬或負責喪葬者可請領喪葬津貼。



2.當被保險人死亡,身後有配偶、子女及父母、

祖父母或專受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、

姐妹者均可請領遺屬津貼。


3.前2點中所稱之父母、子女是指生身父母、

養父母、婚生子女

或已依法收養滿六個月之養子女。


※已被其他人收養養子女者,

不得請領生身父母死亡之遺屬津貼。


三、勞保的喪葬津貼請領

1.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死亡時,家屬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,
依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保投保薪資,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。


2.勞保被保險人的父母、

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。

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月

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,


依下列標準發給:

※父母或配偶死亡時,發給 3 個月。
※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 2.5 月。
※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 1.5 月。


3.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,喪葬津貼不得重複請領,


所以如果過世親人和您自己都加入勞保,

可以選擇條件較優者請領津貼。


已經領取喪葬津貼但事後發現金額較少者,

可以退回勞保局銷帳,改請領金額較高之喪葬津貼。

四、遺屬請領標準

被保險人如於98年1月1日前有勞保年資,

其遺屬還可以選擇請領遺屬津貼,支給標準如下:


1.生前加入保險未滿1年者,1次發給10個月遺屬津貼。


2.生前加入保險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,1次發給 20 個月遺屬津貼。


3. 生前加入保險已滿2年者,1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。


五、勞基法對於勞工喪假規定如下:

1. 父母、養父母、繼父母、配偶喪亡者,

給予喪假8日,工資照給。



2. 祖父母、子女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之養父母

或繼父母喪亡者,給予喪假6日,工資照給。


3. 兄弟姐妹、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,

給予喪假 3 日,工資照給。


六、遺屬年金(按月發給)1.請領要件:
※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。

※被保險人退保,

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。


※保險年資滿 15 年,

並附合修正條文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 條件,


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。

1.給付標準:平均月投保薪資 × 年資 × 1.55%,最低保障 3000元。

2.請求權之申請人:被保險人之遺屬,

如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

孫子 女、兄弟、姐妹等

(依遺屬優先順位享有給付請求權)

符合請領資格者。


3:年金施行(98.1.1)前有保險年資之保險人,

在保險期間死亡者,

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

或一次請領。

年金施行後始參加勞保者,在加保期間死亡者,

遺屬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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